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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学胜与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胜,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胜。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学胜与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坊劳人仲案字(201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