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