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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476号原告李×,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