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美洲与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洲,方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曹美洲,居民。被告方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洲与被告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美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美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洲撤回对被告方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曹美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蒿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