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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美洲与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洲,方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曹美洲,居民。被告方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洲与被告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美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美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洲撤回对被告方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曹美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蒿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