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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鹏、王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鹏,王九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杰敏,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鹏,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九英,女,30岁,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鹏、王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岳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