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鹏、王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鹏,王九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杰敏,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鹏,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九英,女,30岁,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鹏、王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岳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