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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乃堂与王雨功、王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堂,王雨功,王同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李乃堂,男,1945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雨功,男,汉族,1948年5月7日生。被告王同明,男,1980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堂与被告王雨功、王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乃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雨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堂撤回对被告王雨功的起诉。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薛海军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