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王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北侧中盛上海花园。法定代表人周高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迎政,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长存,公司职员。被告王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