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商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怀林与张登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怀林,张登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怀林,个体。委托代理人门建武,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登吉。再审申请人杨怀林因与张登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商巡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怀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商巡初字第0063号,依法再审。判令张登吉偿还货款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孟宪智不欠张登吉任何款项,张登吉对孟宪智不享有债权,债权转让无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张登吉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张登吉提交意见称:我不欠杨怀林钱,孟宪智欠杨怀林的钱。本院认为,关于杨怀林提出的孟宪智不欠张登吉任何款项,张登吉对孟宪智不享有债权,债权转让无依据因而债权转让不成立的申请理由,因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杨怀林仅以张登吉未履行对孟宪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为由主张债权转让不成立,其对于张登吉对孟宪智享有债权及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并未提出异议,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杨怀林也没有提供新证据证实其申请理由,故杨怀林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杨怀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怀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