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7-1号高东威与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东威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董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董琳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6000元(逾期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董琳尚应承担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1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