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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文堂与武进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堂,武进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杨文堂,男,1957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堂诉被告武进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文堂申请对被告武进学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杨文堂负担。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