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本院依法向被��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分期分批给付,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下剩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