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棱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绥棱县刘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泥尔河乡后五马村7公里+900米处时,与对向万某某驾驶的奇瑞牌小轿车发生侧面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对高某某的血样进行采集,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1.76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绥棱县刘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泥尔河乡后五马村7公里+900米处时,与对向万某某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高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此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过错一致,负同等责任。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高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成份含量为111.76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高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过程;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其与被告人高某某共同饮酒及酒后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的事实;3、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摩托车资格;5、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自然简历;6、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村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9、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7650mg/100ml;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为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胥++斌审++判++员++++++郭秀丽人民陪审员 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