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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湖北北辰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贵阳新千树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北辰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贵阳新千树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湖北北辰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金桂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崇峻,公司董事长。被告贵阳新千树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千树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金竹镇鑫中路锅炉厂后门。法定代表人王树永,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北辰公司与被告新千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北辰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