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慧琴与岚县卫生监督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琴,岚县卫生监督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慧琴,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岚县东村镇天洼村人。被告岚县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张永歆,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牛茂生,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岚县卫生监督所职工,岚县东村镇东村人。原告刘慧琴诉被告岚县卫生监督所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宏独任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在岚县东村西三街开设新华苑饭店,饭店经营期间被告单位曾在原告饭店多次招待客人或吃工作餐,除给付部分饭费外,截止2013年还欠饭费11450元,原告的饭店于2013年停业后,被告一直推诿未付剩余餐费,2013年被告单位原任所长李利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但至今仍未付。被告岚县卫生监督所辩称,起诉内容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2008年在岚县东村西三街开设新华苑饭店,饭店经营期间被告单位曾在原告饭店多次招待客人或吃工作餐,除给付部分饭费外,截止2013年还欠饭费11450元,原告提供了岚县卫生监督所原负责人李利明打下的欠条一支,欠款金额为11450元。被告提供其单位一份移交表中也显示该单位欠刘慧琴(新华苑饭店)1145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方陈述和原被告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共欠11450元钱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岚县卫生监督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慧琴欠款11450元。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已收取),由被告岚县卫生监督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