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盛源储运有限公司、柏禄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盛源储运有限公司,柏禄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贵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齐齐哈尔盛源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禄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奇,该公司职工。被告柏禄祥,男,196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盛源储运有限公司、柏禄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苏宝卫审判员 程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