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侯伦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伦波,农民。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关押,2015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伦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伦波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侯伦波窜到桂平市金田镇古东村甘堂屯梁秀清家附近,盗走了梁秀清放养在该处的一只母鸡和一只阉鸡。经鉴定,被盗的二只鸡价值人民币250元。二、2015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侯伦波又窜到梁秀清家附近,盗走了梁秀清放养在该处的五只母鸡。经鉴定,被盗的五只母鸡价值人民币625元。三、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侯伦波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武靖村廖屋屯廖辅金养猪场旁,盗走了廖辅金放养在该处的五只阉鸡。经鉴定,被盗的五只阉鸡价值人民币450元。四、2015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侯伦波窜到桂平市金田镇田江村班屋背的山岭,盗走了陈雪坤放养在该处的二只鸡。经鉴定,被盗的二只鸡价值人民币167元。被告人侯伦波盗得鸡后,被当地群众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侯伦波处缴获的二只鸡发还给陈雪坤。综上所述,被告人侯伦波盗窃四起,盗窃数额为14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伦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告知书、(2013)浔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失主廖辅金、陈雪坤、梁秀清的陈述,证人廖某甲、廖某乙、伦仁昌的证言,被告人侯伦波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伦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伦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伦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伦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侯伦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伦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巫立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