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某昌犯非法经营罪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04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徐某昌。被告人徐某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昌未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904号,执行费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9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