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建秋与陈妙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秋,陈妙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方建秋。被告:陈妙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秋与被告陈妙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建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方建秋负担。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