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胡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聂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