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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程康兵与徐安贤、刘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康兵,徐安贤,刘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程康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被告:徐安贤。被告:刘晓倩。原告程康兵为与被告徐安贤、刘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程康兵以其与被告徐安贤、刘晓倩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康兵撤回对被告徐安贤、刘晓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0元,由原告程康兵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