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卫与章惠仙、王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2号申请执行人洪卫。被执行人章惠仙。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明。申请执行人洪卫与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洪卫于2015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76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54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的去向。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洪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2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卫如发现被执行人章惠仙、王志明、桐庐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