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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贾素珍与孙改琴、洪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珍,孙改琴,洪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179号原告:贾素珍,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漂染厂退休工人。被告:孙改琴,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洪建生(系被告孙改琴之夫),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素珍与被告孙改琴、洪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素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素珍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贾素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