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胡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