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执字第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