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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执字第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