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四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家荣、夏寿斌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志民、汪深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家荣,夏寿斌,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志民,汪深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四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家荣,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留阳村委会彭家滩88号,身份证号码:3602021975********。委托代理人程勤,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程家荣堂哥,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报社宿舍2栋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寿斌,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路圣罗帝景小区,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委托代理人万山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架桥街。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民,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老弄口下弄3号,系景德镇市昌江区工业发展平台二期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深才,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良港村委会沙咀头村271号,身份证号码:3602021980********。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家荣、夏寿斌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志民、汪深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 静代理审判员 陈苾铃代理审判员 余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