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日拓汽车电装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天津日拓汽车电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64号原告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组织机构代码70439622-6。法定代表人高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日拓汽车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日拓汽车电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80000元现金及担保人郑敏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南路西侧常春藤花园28-1-3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郑敏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微山南路西侧常春藤花园28-1-3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二、冻结被告天津日拓汽车电装有限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