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文艺,余红武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武,彭文艺,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77号原告:余红武,女,195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彭文艺,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施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4,组织机构代码57897664-0。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苏涛,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武、彭文艺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武、彭文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红武、彭文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武、彭文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3元,由原告余红武、彭文艺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世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