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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游德章与管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德章,管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游德章,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安徽省人,个体。被告管怀春,男,汉族,安徽省人,农民。原告游德章诉被告管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游德章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