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明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明,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海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栋,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明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海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明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诉讼保全费1967元,合计4787元,由原告李海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唐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芝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