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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明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明,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海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栋,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明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海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明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诉讼保全费1967元,合计4787元,由原告李海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唐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芝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