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秦华书申请四川弘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书,四川弘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秦华书,男,汉族,射洪县陈古镇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弘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平安街道办事处太空村4社。法定代表人王锡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华书与被执行人四川弘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弘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秦华书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堂富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南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