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时纪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雷志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纪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雷志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时纪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3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住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客户××职员。被告雷志良,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1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时纪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雷志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纪扬、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被告雷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纪扬诉称:2015年4月23日7时45分许,原告与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在住宿小区道路散步时,宠物狗菲菲被被告雷志良驾驶的粤C×××××号小型货车撞倒致后轮碾压为重伤,后分别送斗门骄阳宠物医院和珠海动物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宠物狗菲菲是原告于2009年7月在贵州省贵阳市购买,然后空运回珠海。至今已与原告及家人共生活七年多了,与原告及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事发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派王姓理赔员前往勘察现场,并到动物医院查看,以其专业知识,完全能够判定宠物狗的品种及大小。但两被告一直未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两被告,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之宠物狗医疗及抢救费1400元、死亡赔偿6000元、原告注射疫苗费用425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42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足额赔付承保标的所对应的损失;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时纪扬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斗门区井岸镇骄阳宠物店宠物诊疗发票,二、骄阳宠物店诊疗卡,拟共同证明宠物狗的抢救费用;三、宠物狗死亡证明书,拟证明宠物狗死亡的事实;四、附收款收据的宠物狗CT照片,拟证明为宠物狗拍X光的费用;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拟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六、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拟证明肇事车辆投保5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事实;七、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拟证明原告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八、萨摩狗网上价格查询表,拟证明成年萨摩耶品种宠物狗的市场价;九、宠物狗生前的照片,拟证明原告宠物狗的体型大小以及已经成年的事实;十、太保车辆赔偿申请书,拟证明太平洋保赔公司曾协商赔偿的方案;十一、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损失的各项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请求的宠物狗医疗及抢救费1400元,我方仅认可800元,另外的600元,原告提交发票与收据的出具单位不一致。我方不认可死亡赔偿6000元,我方认为不能作为确定原告宠物狗的价格,原告应该提供购买萨摩耶的相关票据,从查询中也可以看出是否是纯种也影响了价格的高低,同时网络中查询可以得知普通萨摩耶是一千元至三千元,在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应该按照一千元到三千元的价格确定。对于打疫苗的费用,我方认为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对误工费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所述的是原告与保安员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用,且原告所述的是原告与保安员一起处理狗的抢救事宜而误工,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员误工一天的事实。对交通费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人身伤亡来确定该项费用,而原告因为财产损失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诉讼费不应该由我方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其辩称无提交证据。被告雷志良保险公司辩称:我的意见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致。另外事发时我为原告垫付了600元,后原告返还给我了。被告雷志良对其辩称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7时45分许,原告与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在住宿小区道路散步时,宠物狗菲菲被被告雷志良驾驶的粤C×××××号小型货车撞倒致后轮碾压为重伤,后分别送斗门骄阳宠物医院和珠海动物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勘查,也到医院看过原告的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在抢救宠物萨摩耶狗菲菲的过程中,原告被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咬了右手一口,为此原告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支付了424.78元。为抢救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400元。原告主张其损失了交通费及与保安两人误工费,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网上查询同品种的萨摩耶狗的价格在1300元至9999元之间,并据此请求赔偿宠物萨摩耶狗菲菲的死亡损失6000元。肇事车辆粤C×××××号小型货车登记在被告雷志良名下,被告雷志良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宠物萨摩耶狗菲菲因被告雷志良驾驶粤C×××××号小型货车的碰撞而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雷志良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但由于被告雷志良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2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及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均在交强险中赔偿,超出2000元的财产损失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宠物狗医疗及抢救费,原告提交了正式的发票,按照发票计算为1400元,原告此项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宠物萨摩耶狗菲菲死亡的损失,原告家人养该宠物狗已多年,该宠物狗已成年,并非幼仔,根据原告提交的网上查询的价格显示,体格在1300元至9999元之间,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狗的价格有异议,又没有提交鉴定申请,为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反驳没有证据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宠物萨摩耶狗菲菲死亡的损失6000元,本院认为该损失数额合理,予以确定。三、原告注射疫苗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本人的医疗费用票据计算为424.78元,本院予以确认。四、误工费和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交误工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误工的事实及其误工的损失,对误工费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交正式的交通发票,对交通费本院不予采信。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原告请求赔偿因为宠物萨摩耶狗菲菲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财产损失为7400元,医疗费损失424.7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及医疗费424.7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时纪扬2424.7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时纪扬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雷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仰帆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