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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正林与岳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60号原告孙正林。被告岳君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林诉被告岳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正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君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正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林撤回对被告岳君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孙正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邹  吟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勉(见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