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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青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