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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华与杨丽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杨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幼儿园园长,住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两家子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4********。被执行人:杨丽栋,女,1978年6月23日生,满族,幼师,住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黑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8********。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杨丽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告人王华撤回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3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财产核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华2,000.00元,余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给付。考虑此案执行期限已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做结案处理。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承担。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华2,000.00元后,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给付,此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江审 判 员  于忠义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