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继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华容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刘继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