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催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磐安县正大物资经营部、方岩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催字第002号申请人磐安县正大物资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方岩大申请人磐安县正大物资经营部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磐安县正大物资经营部遗失的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200005121069139,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磐安县利民制衣厂,出票行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收款人磐安县景予针织厂,出票日期2015年1月20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磐安县正大物资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丽琴审判员 陈林照审判员 施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