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发与张宁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王发,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潘井村潘井组。被执行人:张宁,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华子炉村下窝铺组。王发与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宁应偿还王发轮胎款43,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宏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