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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炳全犯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炳全,男。因犯抢劫罪,1997年10月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服刑期减刑一年,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9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O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来到中江县凯江镇准备以用药物将卖淫女迷昏后,夺取卖淫女的财物。二被告人来到中江县凯江镇一茶楼,看见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挂有一条金项链,两人便商定以嫖娼为名将李某某约出,找机会拿走金项链。被告人谢某某便上前去李某某搭话,并说好以400元的价格让李某某与何炳全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同意后,二被告人便将李某某叫出茶楼一起吃饭,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商定在吃饭时将李某某灌醉,由于被害人李某某拒绝饮酒,二人只好作罢。饭后,被告人何炳全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来到中江县凯江镇荷花村10组的出租房内,在何炳全给付了李某某400元嫖资后,以预防传染病为名,何炳全吃下阿莫西林和石淋通冲剂,并让李某某也吃了其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李某某因头昏便昏睡了过去。后被告人何炳全趁机将李某某脖子上价值1675元的黄金项链取走,并将李某某包内700余元现金及一部价值150元的长虹牌手机拿走。后被害人李某某因急性药物中毒致神志不清,在中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药物麻醉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炳全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是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何炳全辩称其拿走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属实,但是在劝被害人喝醉后,拿走被害人财物,并未用药致被害人李某某神志不清。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能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从成都市青白江区窜至中江县凯江镇,共谋将卖淫女致迷昏,夺取卖淫女的财物。二被告人来到中江县凯江镇一茶楼,见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挂有一条金项链,被告人谢某某便上前去与李某某搭话,并说好以400元的价格让李某某与何炳全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同意后,二被告人便将李某某叫出茶楼一起吃饭,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共谋在吃饭时将李某某灌醉,因被害人李某某拒绝饮酒未果。饭后,被告人何炳全与被害人李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中江县凯江镇荷花村10组的出租房内,被告人何炳全给付李某某400元嫖资后,被告人何炳全以预防传染病为名,吃下阿莫西林和石淋通冲剂,并让李某某也吃了其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致被害人李某某昏睡失去意识,被告人何炳全趁机将李某某脖子上价值1675元的黄金项链取走,并将李某某包内700余元现金及一部价值150元的长虹牌手机拿走。被害人李某某醒来后,因头昏去中江县人民医院准备治疗,其坐三轮车到中江县人民医院门口时昏迷,被送中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局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lO点过我在中江县杀牛巷狮子楼喝茶时,两个男的和我搭讪,其中那个个子较高较瘦的男的说喜欢我,提出给我400元钱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当时就答应。然后那两个男的就走了,要了我的电话号码,说等会儿给我打电话联系一起吃饭。当天11点10分的时候我接到对方的电话,叫我下去一起吃饭,我就下茶楼到中江县继光大桥桥头处和那两个人见面,我就带他们去南门康庄吃饭,吃饭时我只喝了一罐加多宝饮料。吃了饭后,我就和高个子男的坐的人力三轮到中江县北门上我租住的地方睡觉去了。到我租住的房间里后,那个男的喝了一包冲剂,对我说怕染上传染病,又给我泡了一包冲剂叫我喝,我不知道他给泡的是什么冲剂,喝了后就感觉有点头痛,头晕,想睡觉,我就昏睡过去了。几小时后等我醒来,我发现我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和手机、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不见了,那个男的也不见了,我出门叫了辆三轮到县医院找医生,到医院后我已经没有知觉了。我被偷了一根黄金项链,只记得价值2000多元;一部黑色直板触屏长虹牌手机,朋友送的,具体价格不清楚;800元现金(其中有400元是高个子男的和我发生性关系时给我的);还有一枚银戒指,价值100元左右;一对银耳环,价值200元左右。3、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标的(长虹牌直板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0元。鉴定标的(204K黄金项链一条,重量为6.25克)价值为人民币1675元。4、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案中长虹手机还有5—6成新,要值180元左右。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被抢直板长虹手机现值l50元左右。6、辨认笔录证实,何炳全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7、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对谢某某、何炳全的进行了辨认。曾利州、彭小勇对谢某某视频进行了辨认。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垃圾桶内石淋通颗粒包装袋。9、中江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住院治疗的情况为:1、药物中毒;2、低钾血症;3、胆囊息肉;4、盆腔积液。10、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温江刑初字第2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炳全因采用药物麻醉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4日释放。12、逮捕证、拘留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的早上8点过,何炳全给我打电话叫我出来喝茶,我心里明白就是叫我出去商量如何找美女弄钱。我们就在青白江区姚渡镇姚渡派出所外面的十字路口见面,见面后何炳全就叫我一起走中江县去喝茶找美女,我叫答应了。我们就坐上成都到中江的客车到中江去了。我们在中江河边一个茶铺的二楼喝茶的过程就到处看有没有穿着打扮比较好的小姐,何炳全看见旁边有个穿戴金首饰的女的,就喊我上去搭讪和她耍,我就过去走到那个女的跟前,我问他耍一盘好多钱,那个女的回答说快餐一盘40元,我给了那个女的40元钱后就和她在茶馆的包间里面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我和那个女的坐在一起喝茶聊天,我给她讲,何炳全是我老板,有钱,老板喜欢你,想和你发生性关系,300、400元随便你喊。那个女的就答应了。我与何炳全就先离开了,我告诉何炳全那个女的同意出来耍,何炳全就把电话拿给我叫我打电话喊那个女的出来一起吃午饭,我就给那个女的打电话喊好她一起吃饭,那个女的就下来了。我们三人刚走进饭店门口时,何炳全对我讲,吃饭时劝那个女的喝酒,喝醉了好拿她东西。吃饭的时候,我和何炳全一人喝了一瓶啤酒,受害人喝了一瓶饮料。我我和何炳全都劝那个女的喝点酒,那女的不喝,我们就没有劝了。吃饭的时候何炳全就对那个女的讲,自己是做汽车配件生意的,我是他请来看车的。吃了饭后何炳全就叫我过去把车看好,我就走了,何炳全就和那个女的睡觉去了。我就走中江南车站等何炳全,等了2至3个小时,下午3点的时候,何炳全就过来了,来的时候给我分了一部黑色直板长虹牌手机和100元现金,我还看见何炳全手里拿着一条黄金项链,他还说黄金项链不值什么钱,我们就乘车回家了。何炳全是用药把女的迷昏,然后把女方值钱的东西拿走。何炳全把药拿给我看过,我看见有一板药有50颗,每一颗药是呈白色的,每一颗药都是圆形的,我看见还有一种胶囊,何炳全告诉我胶囊是阿莫灵胶囊。12、被告人何炳全供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早上7点多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陪他到中江去找一个朋友,早上8点多我和谢某某就从青白江城厢镇坐的班车到早上9点多我们就到中江了,到中江后谢某某没有找到他要找的那个朋友,他就叫我和他一起在中江找个“喝花茶”的地方耍。接近早上10点的时候我们在中江叫了一辆人力三轮叫他把我们拉到中江一个“喝花茶”的地方,我在喝花茶的地方里面的录像厅里看录像,谢某某说他到喝花茶的地方的一些茶桌去找看有没有卖淫的女的,我在录像厅里看了接近一个小时录像后谢某某就回来了,回来后谢某某告诉我茶馆里有个卖淫的女的脖子上有一根金项链,他告诉我他已经和那个卖淫的婆娘谈好了,给那个卖淫女300元让他陪我耍一下午,还有到中午的时候我们就约那个卖淫女一起吃饭、喝酒把他灌醉,灌醉等她不醒人世那种程度后就把她脖子上的金项链给她取走,我当时就同意了。到中午接近12点的时候谢某某就把那卖淫女带到,我们一起在中江一家中餐厅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我和谢某某就有心一直灌那卖淫女酒,那卖淫女喝了一两泡枸杞酒,喝了后又喝啤酒,具体啤酒喝了多少瓶我记不清楚了。吃完饭后我就让那卖淫女带我走他租住的地方去“做爱”,我和他出了饭馆就坐了一辆人力三轮,人力三轮拉了接近半个小时才到那女的住处,到了住处那卖淫女说先把钱给了,当时我就给了她300元钱,给了钱后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们完事后我问他家有没有开水,她说有,我就说要吃一道药,她就问是不是吃的成人药品,我说不是,这个是阿莫西林和金钱草冲剂,是抗病毒和排毒的药,我说我怕染起病了。说了后我就先兑了冲剂吃了,这时那女的说给她吃一道,然后她就拿着我放在枕边的三颗阿莫西林和一包冲剂用我的杯子把药吃了,吃了后她就说头有点晕想睡觉了,我就说你快睡嘛,然后我就抽了一支烟,见她睡着了,我就把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取了,把金项链取了后我又去翻她的裙子和包包,在他的包包里我拿了700多元钱,还把她的手机拿了,拿到手后我就出去了。离开那女的出租屋后我就给谢某某打电话告诉他金项链我已经拿到手了,谢某某就叫我把金项链就在中江卖了,他在汽车站等我,叫我把金项链卖了后去和他会合,接着我就叫了一辆人力三轮车叫师傅把我拉到回收金银首饰的地方,人力三轮师傅骑了20多分钟把我拉到回收金银首饰的店铺,在金银首饰店铺我以200元一克的价格将金项链卖了,项链一共有6.25克,总共卖了1250元。拿到卖项链的钱后我就打了个出租车到了中江一个靠河边的车站,我到车站的时候谢某某已经在车站等我了,我告诉他金项链卖了1250元后我们就坐车回青白江姚渡镇了。我就和谢某某一人分了700元。手机给了谢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昏睡不能反抗之机,劫取其身上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炳全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谢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炳全在前罪被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炳全辩称其拿走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属实,但是在劝被害人喝醉后拿走被害人财物,并未用药致被害人李某某因急性药物中毒致神志不清。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医院治疗证明、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何炳全致被害人李某某丧失意识,不能反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无论是药物还是醉酒致被害人李某某昏迷,丧失意识,不能反抗,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对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炳全、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炳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涂 忠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朱家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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