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程某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被告:陈某,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朝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认识,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因婚前了解不够和原、被告性格差异大,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户口本一份,证明孩子程某某的户籍和身份情况;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双方纠纷是因原告存在重男轻女思想所致。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顺利成长,且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2日生育女儿程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系自主自愿缔结,且生育一位孩子,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纠纷主要是因双方性格不投及生活琐事处理不善所致。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欠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生活过程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