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国祥与任耀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任国祥,任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3-2号申请执行人任国祥,身份代码330622196602265554。被执行人任耀兴,身份代码330622196007165516。任国祥与任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29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