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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林春燕与徐潭生、戴显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燕,徐潭生,戴显娣,珠海世博机电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28-1号原告:林春燕,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2X。被告:徐潭生,男,汉族,住珠海市。被告:戴显娣,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621。被告:珠海世博机电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燕与被告徐潭生、戴显娣、珠海世博机电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潭生、戴显娣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57号16栋201房各占有的50%份额,保全金额分别以5万元为限,并提供了其所有的牌号为粤C×××××的小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林春燕提供用于担保的牌号为粤C×××××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告徐潭生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57号16栋201房所占有50%的份额,保全金额以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告戴显娣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57号16栋201房所占有50%的份额,保全金额以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权益的保全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延长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