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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利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利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利代。上诉人卢利代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辞退”争议是否属于民事审判权限的受案范围。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同单位发生的“辞退”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属于民事审判权限的受案范围,案由为人事争议。请求撤销(2015)泰山立民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994年2月6日,邱家店镇人民政府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卢利代辞退。2014年3月11日,本案上诉人向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上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5月18日,本案上诉人以邱家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辞退决定属于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该被诉事项属于人事争议,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刘传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冠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