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燕赛、张阿平与张阿平、柯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赛,张阿平,柯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陈燕赛。委托代理人:徐佩素。被告:张阿平。被告:柯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赛与被告张阿平、柯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陈燕赛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