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超与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安徽省f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576-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罗庄村许庄。被执行人安徽省f,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511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