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于树基、唐庆波与武汉千里马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六一、李东波、佘新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于树基。原告唐庆波。被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青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孟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舒六一。被告李东波。被告佘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基、唐庆波诉被告武汉千里马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六一、李东波、佘新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基、唐庆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树基、唐庆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基、唐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韵审判员王洁审判员熊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彭瑜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