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86号原���王某某,女,1972年9月26日生。被告薛某某(又名薛某甲),男,1968年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经家人劝和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