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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徐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