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曾用名王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