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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之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之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87号原告深圳市龙之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徐庆辉。被告徐庆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之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德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庆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之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德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