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福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个体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暂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雨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9月30日11时许,在烟台市福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建筑工地因琐事与崔某发生厮打,冯某甲将崔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损伤属轻伤范畴。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9月30日11时许,在烟台市福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建筑工地因琐事与崔某发生厮打,冯某甲将崔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损伤属轻伤范畴。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主动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崔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冯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30日将近中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工地,张某乙舅舅不清楚从什么地方出来先拦王某甲。当其追赶张某乙至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地下车库后,张某乙舅舅已经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的斜坡上,从王某甲身后用双手抱着王某甲的腰部不让王某甲去打张某乙。当时,王某甲手里拿着一张圆头铁锹,张某乙舅舅看到冯某乙过去后就松开王某甲去拽着冯某乙。其看到张某乙正在开他放在地下车库的那辆车的车门,王某甲就用右手拿着铁锹把,将铁锹头放在地上面朝张某乙站在地下车库入口处斜坡上。然后,其看到张某乙舅舅背对着地下车库入口处斜坡北面墙,张某乙舅舅在冯某乙身后用右手抓着冯某乙的头发,李某就站在张某乙舅舅右侧用胳膊搂着张某乙舅舅右胳膊,其看到张某乙舅舅想用左手打冯某乙,就上去用手拽着张某乙舅舅左胳膊,张某乙舅舅就一甩左手挣脱不让其拽他的左胳膊,结果他的左手就打了其的左脸一下,其就用左手又抓着张某乙舅舅的左胳膊,弯下腰用右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就面朝张某乙,这时其看到刘某甲不清楚什么时间也来到地下车库入口处斜坡上,并且刘某甲手里拿着一根30公分长的木方。2、被害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中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工地,其从姓冯男子的背后抱着他,其的后背靠墙,其的左面和右面各有一个年轻的男子,他俩都用胳膊搂着其的脖子,然后他俩都用脚来踹其的腿,这时其看见对方一个个子挺高的男子,拿了一张圆头铁锹双手举着铁锹向其的正前方朝其走了过来,就在高个男子朝其走来的过程中,其感觉头不知道被什么砸了一下,然后就晕倒了。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将近11点左右,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工地,其舅子崔某跟着进了地下车库入口处。当其跟着过去后,其看到崔某被对方三个男青年按着在地下车库入口处的半斜坡上,他的后背靠着入口处北面墙壁跪在地上,面朝南,并且崔某用右手背护着自己的前额,其看到崔某右侧脸上往下流着三道血流。当时,其看到对方有两个青年在崔某的右侧,其中一个按着崔某的腿,一个按着崔某的肩部。在崔某的左侧,有一个男青年按着崔某的胳膊。另外,有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一张圆头铁锹站在崔某对面,他举起手里的铁锹朝崔某打去,当时其就听到铁锹与墙壁碰撞的声音,铁锹头就先打在崔某后面墙壁上,但是铁锹哪个部位是否又打在崔某头上的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楚。过了几秒钟,崔某放下护着自己的前额右手,其就看到他头上的鲜血就一直往脸上淌,崔某就依靠在北墙根处不动了。这时,按着他的那三个男青年就不再按着崔某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其看到冯某乙、王某甲、冯某甲在地下车库入口下坡处,王某甲手里拿着一张圆头铁锨,冯某甲手里其没注意拿的什么东西,在工地干外墙贴砖的一个戴眼镜的小伙拿了一把尖刀站在地下车库里面,朝人比划,王某甲拿铁锨朝拿刀的小伙比划让他把刀放下。后来,其看到冯某乙与贴砖那帮的一个40多岁的老工人在互相撕扯,当时40多岁的老工人用手抓着冯某乙的头发不松手了,然后其看到冯某甲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了一块贴外墙的瓷砖朝对方那个40多岁的老工人打了一下,就听到“啪”的一声响,瓷砖砸在对方这个40多老工人的头上就破碎了,接着其就看到这个老工人的头上出血了,然后这个老工人就坐在地上不起来了。5、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大约12时许,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工地,其被张某乙的舅舅给拦住了。张某乙舅舅先用手抓其的头发把其拽到地下车库入口的北面墙边了,当时其被张某乙舅舅挣着头发后,其脸朝上,其右面脸贴着墙面,张某乙舅舅在其的身后,其就用右手抓住了他的一只手,具体哪只手记不清了,其就听见冯某甲在其旁边对张某乙舅舅说了一句:“把手放开”。但是,张某乙的舅舅还没有松开挣其头发的手,然后其就听见“啪”的一声后,看见有一块小瓷砖碎片蹦在其脸上,当时其还以为是有人用瓷砖碎片来砸其,接着张某乙舅舅就松开抓其头发的手,当时其没有注意张某乙舅舅在干什么,当时王某甲、李某、冯某甲三个人就与张某乙父亲、张某乙舅舅在撕扯,当时具体怎么撕扯的没有注意,其顺着斜坡就直接走到地下车库底下的入口处,后来其回头一看,张某乙父亲、张某乙舅舅、王某甲、李某也都站在车库入口处的斜坡上,这时,其才看到张某乙舅舅站在斜坡处用手捂着头,他的头上、脸上都出血了,后来冯某甲告诉其是冯某甲用瓷砖把张某乙舅舅头打出血了。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其感觉有人往其的方向跑,回头一看是冯某乙跑过来,他还没有跑到其身边就被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男的给抱住了,然后其就把头转过来了,手里拿着铁锨和拿刀的那个男子对峙。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小张父亲和他的一个50多岁工人跟着跑进地下车库内了,小冯这边大约3、4个工人也跟着跑进地下车库内了。其跑进地下车库后,看见跟着小张父亲干活的那个50多岁男工人满脸是血坐在地下车库入口通道的坡路上。8、证人陈某乙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其走到4号楼与8号楼之间处,看见有4、5个工地工人从3号与7号楼之间处朝南奔跑,看上去就是后面的人在追赶前面的人打架。其进2号楼与3号楼之间地下车库后看见贴砖的大约50多岁工人的头部出血了。当时,其看到干保温工程的3、4个人之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砖头,其中干保温工程的姓冯的工头用手里的手机在录像。9、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冯某乙和4、5个工人往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地下室跑去,张某甲和3、4个工人也往那儿跑,其跟到地下室口的坡道的时候看见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满头是血。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10点半左右,在烟台市某工地,干外墙保温的几个工人想打张某甲儿子,张某甲儿子往南面2号楼方向跑了,干外墙保温的几个工人就拿着石块、砖块在后面追赶张某甲儿子,当时张某甲舅子也跟着他们往南跑去。其看到他们都进了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地下车库东面入口了。其看见张某甲舅子用手捂着头蹲在地下车库东面入口处的半坡上,他的后背依靠在入口斜坡北墙上,并且他的头上已经出血了。当时,对方干外墙保温的工人有4、5个男青年站在张某甲舅子东南面大约3、4米处,他们这3、4个青年人中有一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一张铁锹,有1、2个男青年拿着砖头或石块。但是,对方干外墙保温的这些工人当时没有打张某甲的舅子。张某甲儿子问张某甲的舅子是谁将他的头打出血了,张某甲舅子就用手指了指对方当时拿着铁锹的那个男青年,然后张某甲的儿子就拿着一把尖刀朝对方当时拿着铁锹的那个男青年过去了。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11点多钟,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冯某乙的3、4个工人有的拿墙瓷砖、有拿砖头、铁锹的追赶“小张”跑进地下车库里面了。当其在后面跟着到地下车库东面入口处时,看到“小张”的舅舅用手捂着头,脸上有血从地下车库东面入口处斜坡往外走。当时,双方没有打架,其看到“小张”的父亲站在车库入口处打电话报警,冯某乙及他的工人就从车库入口处斜坡往外走。这时,其看到冯某乙的工人手里就没有拿瓷砖、砖头、铁锹。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上午,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建筑工地,其看见工人中有一个约20多岁、较壮的男子拿着一张圆头铁锨,另外有的人手里拿着木棒、还有人手里拿着石头,他们有人朝其扔砖头和石头,其就往南面2号楼跑。其跑到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起亚牌SUV车旁边的时候,看到崔某已经倒在这个地下车库东入口的北侧,对方有4、5个人围着崔某厮打。对方那个拿圆头铁锨的男子等人想朝其过来,其拿着单刃尖刀朝他们比划与他们在对峙。后来其看到他们都不打崔某了,全都到入口的半坡下面了。后对方和其对峙的这几个人听见报警了就从地下车库里出去了。其看到崔某脸上出血了。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证实该案现场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工地以及现场遗留物品、痕迹等情况。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崔某面部损伤、头部损伤分别属轻伤二级、轻微伤。15、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2号楼与3号楼间地下车库入口处西3.3m、距北墙0.6m处地面提取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该人血为被害人崔某所留。1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崔某辨认出本案中对方姓冯的小老板冯某乙和打架期间对方拿铁锨的男工人王某甲。张某甲辨认出本案中在打架期间对方参与按着崔某的一个不知姓名的男青年冯某甲。17、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该案由张某甲于2014年9月30日11时02分报案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某派出所的有关情况。18、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冯某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情况。19、投案自首材料,证实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在其工头冯某乙的陪同下到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冯某甲如实供述了2014年9月30日在福山区某建筑工地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地下室车库入口处,用墙面瓷砖故意伤害崔某的违法犯罪事实。2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30日,烟台市福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乙用刀将李某捅死,张某乙的舅舅崔某的头部、面部被人打伤住院。经我局侦查发现,崔某的头部、面部的损伤系在该建筑工地干外墙保温的工人所为,并且王某甲有故意伤害崔某的嫌疑。但案发后,该建筑工地暂时停工,干外墙保温的工人基本不在工地干活或居住。我局侦查员联系了在该建筑工地干外墙保温的工头冯某乙,让冯某乙联系王某甲来我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10月8日10时,王某甲在冯某乙的陪同下,先来到我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对王某甲调查发现,冯某甲、刘某甲也有故意伤害崔某的嫌疑。遂我局侦查员遂让冯某乙电话联系冯某甲、刘某甲来我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14时30分许、15时00分许,冯某甲、刘某甲先后来到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我局某派出所侦查人员先后对王某甲、冯某甲、刘某甲的隔离调查后,证实崔某的头部、面部的损伤系被告人冯某甲用瓷砖砸在崔某的头上致瓷砖破碎后造成的。并且被告人冯某甲也对其故意伤害崔某的行为供认不讳。21、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①案发现场铁锹、瓷砖的详细尺寸,但是铁锹、瓷砖碎片上均未发现可疑痕迹。②现已查明被害人崔某的伤是被告人冯某甲用半截瓷砖拍打被害人崔某头部所致。③现已查明案发当时李某(死者)搂着被害人崔某右侧胳膊,被告人冯某甲用瓷砖殴打了被害人崔某的头部。④经多次联系崔某、宋文双,但是宋文双以及被害人崔某一方工人均以没看见为由,而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22、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30日在烟台市福山区某小区工地3号楼南车库入口附近提取到的6块瓷砖碎片的形状、尺寸等情况以及在3号楼南车库入口与2号楼之间的夹道内提取的圆头铁锨的尺寸等情况。被告人冯某甲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晓宁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君华 来自